人防是指在战时或平时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敌人的破坏、侵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人防的任务主要包括

人防的主要任务-人防任务

1、 组织和实行城市防护工程,包括建设地下防空洞、地下掩体等设施,提高城市对空袭的抵抗能力。

2、 实行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济工作,包括制定疏散计划、进行演练、设立临时避难所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

3、 展开人防宣扬,增强公众的人防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变能力。

4、 参与国家军事斗争,如参与防御性作战、战争支援等工作。

5. 履行其他有关人防的任务,如核生化防护、防爆、消防等。

人防系统属于哪个部门

人防属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管理。人防是国防的部分。人防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空袭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一)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和执法检查。

(二)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各级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

(四)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修订完善市级人民防空袭预案及保障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组织进行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组织制订市、县两级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完成市政府赋予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和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实施保障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依法组织试鸣。

(六)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令,负责审核各类建设项目。执行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七)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内容,制定各类人民防空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六位一体的网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八)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收缴地方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九) 组织人民防空干部。制定人民防空干部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达到准军事单位标准。

(十) 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藏,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 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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