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任务有
1、 保护社区治安;
2、 协助政府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展开多种情势的社区服务活动,如敬老爱幼、文化文娱、卫生保健等;
4、 参与触及社区公共利益的事项决策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在保护社区和谐稳定、推动社区发展等方面发挥侧重要作用。
居委会要办什么事情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居民委员会协调会制度
居民委员会选举公投1、每月20日居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党支部、居委会成员、社工站成员、物业代表参加的协调会。
2、听证会制度
在决定小区内重大事件前,居委会召集居民或居民代表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会议由居委主任主持。
3、评议会制度
每年二次,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下旬召开。
4、居民来访制度
每月二天,分别于15日、30日上午9:00~11:00由居委会成员值班,其余时间有社工成员值班,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接待记录,做到每件事有接待、有落实、有结果。
5、居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居委会每年召开两次居民代表大会,专题汇报居委工作情况,商讨下半年的工作要点。
6、居民委员会图章保管使用制度
居委会的图章保管,原则上由居委会保管使用。严格使用手续,建立登记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职责范围及义务
18、简述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以下
1、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私人纠纷。
3、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等项工作。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维护社会保障。
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报告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建立各项居民自治制度。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
3、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争做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家庭。
4、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办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5、做好社区内的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以及青少年思想文化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履行法律义务;
2、办理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保障;
5、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
6、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报告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质的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3、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公德、青少年、职业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受社区议事委员会指派或社区成员委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居委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卫生医疗、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社区的顺利开展。
3、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4、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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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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