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法事实,惩罚犯法份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该法律对侦察、起诉、审判和履行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如下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2) 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

(3) 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

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惩罚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所谓准确,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毫无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尽快办案,不拖延时间。

2、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正确地判断证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地裁判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依法

从快

",

"依法从重

"、3、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指对于已经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尚未被追究的无辜公民,不得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罪的公民,法律不仅要保障他们不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且要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1、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警戒犯罪,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

2、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3、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产生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1、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两项具体任务的完成,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2、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具体任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应当实现的目标,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或方法。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它们在根本任务与目的方面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目的的手段、方法方面的差异性。"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1、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警戒犯罪,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

2、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3、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产生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1、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两项具体任务的完成,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2、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与具体任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应当实现的目标,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手段或方法。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联系,表现了它们在根本任务与目的方面的一致性;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使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相区别,反映了实现共同任务、目的的手段、方法方面的差异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

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

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

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

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

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

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

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

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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