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工作任务管理是一种科学的方法,用于有效地组织、计划和监控工作,以确保任务能够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满足预定的质量标准。它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力,下降本钱,并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效能工作任务管理不能用了吗-效能工作任务管理

工作任务管理软件

企业生产和经营效能专家---《企业任务管理系统》

《正瑞数码企业任务管理系统》是专用于企业安排工作任务的软件,包括任务的发布、接受、派发、主办、协办、督促、交流、汇报、管理、考核等,采用了先进的任务流的概念,对整个工作任务流程的发布走向、分支、实时完成情况有着全程的控制和管理,解决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执行力问题,真正实现了工作任务管理的规范化、目标化、时效化、责任化及考核化,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生产和经营效能。软件由正瑞数码公司开发.

《正瑞企业任务管理系统》主要是为加强和提高企业工作任务的执行力度而设计的,通过任务管理系统,可以在企业内部网上直接进行生产任务和日常工作安排和派发,明确任务要求、完成时间、执行人等,并且指定专人对安排任务进行督查督办,定期考核任务执行力度,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

交办企业管理人员可下发任务计划和工作安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下发任务。

督办每项任务均设有任务的监督人,随时可对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查办具有相关权限的管理人员随时可对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做出相关评价和意见。

催办催办分为两种,一种是手工催办,任务发起人或督办人都可项任务执行者发送催办意见,另一种是系统自动催办,在任务结束日期临近时,可通过系统消息、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对执行人进行催办。

协办任务可派发给一人或多人,可在任务说明中指定主办人员与协办人员,更好地促进任务的顺利进展和完成。

随时查看工作任务安排

随时发布任务到相应的责任人

对任务进行汇报、交流、延期等各项操作

对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催办

对任务进行全方位的查询、统计、考核

任务的进展情况随时以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通知和提醒

可建立自己的便签,随时记录相关工作内容

可建立自己的日程安排,辅助个人完成任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必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坚持思想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第三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应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五条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福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第六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乡(镇)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九条机关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公约性的原则,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第十条机关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依法明确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同时,要建立首问责任制。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使行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令畅通。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二条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应以公开明示的方式,将办理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本着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改革审批、审核制度,合理确定内部管理程序、要求和时限。第十四条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收执罚部门要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行为。第十六条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执法工作评议和任职评议等方式,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加强对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新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监督行为。第十八条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机关应建立失职追究制,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第三章诫勉和效能告诫第二十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九条其中之一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违纪违规工作造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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