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关于“检察院任务”的一些基本信息

检察院任务清单怎么写-检察院任务

1、 侦察权检察院具有对犯法行动进行侦察和调查的权利。

2、 审查起诉权检察院负责审查被指控犯法人的事实、证据,决定是不是提起公诉。

3、 履行职务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查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的情况。

4、 司法鉴定权检察院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以肯定案件的相干事实。

5. 调查核实权检察院有权调查核实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6、 行政诉讼权检察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

7、 检察建议权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责。

以上内容是关于“检察院任务”的基本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发问。

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

检察院的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检察院可对公安局法院等机关进行监督,行使检察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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